苏国税发[1995]43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9-04
摘要: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5]432号           1995-09-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泰州、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征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被查年度为盈利的纳税人,应将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然后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减去已缴所得税款后的部分为应补征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应补征企业所得税额

  二、对被查年度为亏损的纳税人,一律就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三、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