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被查出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补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5]432号 1995-09-0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地区询问被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补征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被查年度为盈利的纳税人,应将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然后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出的应缴所得税减去已缴所得税款后的部分为应补征所得税额。计算公式: (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被查年度已缴所得税额=应补征企业所得税额 二、对被查年度为亏损的纳税人,一律就被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征所得税。 三、对纳税人被查出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除不能作为新增利润提取效益工资及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外,还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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