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政规发[2024]1号 2024-1-23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 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三个类区调整为两个类区。根据全区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地区类别进行重新调整划分,将原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合并到一类区,原三类区统一调整为二类区。 二、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 二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三、提高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区提高到20元; 二类区提高到18元。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的内容 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和规定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调整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第21号令)等规定,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二、适用对象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概念内涵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提高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职工个人应依法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二是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由现行的三个类区调整为两个类区。将原二类区银川市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合并到一类区,原三类区统一调整为二类区。 (二)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二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每人每月提高到1900元。 (三)提高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提高到20元;二类区提高到18元。 (四)调整时间。新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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