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水资源费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沪发改价管[2024]55号 2024-12-24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关于本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4〕9号)有关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本市征收水资源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经清理,现对《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复函》等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税 屋附件:废止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税 屋附件 废止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本市深井水费、地下水水资源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24〕8号) 2.关于对城镇自备水源用户超定额取水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3.关于水源热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问题的复函(沪价管〔2014〕021号) 4.关于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复函(沪价管〔2013〕第024号) 5.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5〕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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