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086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28号 1998-05-22 杨周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为营业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增值额的高低反映了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强弱。与税收负担能力相适应,企业实现了商品增值,就纳税,增值税高多纳税,增值低少纳税,无增值则不纳税。不同商品,在进入消费环节时,其税收含量是大体一致的,体现了增值税合理负担的原则。税负的轻重不能以某一环节缴纳税款的多少来衡量,而应根据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是否与其具有的负担能力相适应来判断。对软件产品来说,具有增值高的特点,对于有市场需求的软件产品,大批量投入市场后,单位成本很低,缴纳增值税后,盈利水平仍然较高,是有相应的税收负担能力的。因此,为统一税法、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不宜将软件产品由增值税改为营业税。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财政部 1998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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