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357号 1995-12-18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近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国税一[1995]5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征税的问题对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而由企业代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如企业在销货发票上全额反映的,应全额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否则,只对保险公司返还给企业或由企业坐扣的代办费并入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电业部门收取的价外费用征税问题对电业部门在目录电价之外向用户收取的"一户一表管理费"、"配电工程费"、"电度表赔偿费",应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销售的下脚废料征税问题对企业销售的下脚废料,应按其所属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的智力残疾者,可计算残疾人的比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民政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能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除第四条 第二款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余各条 均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