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1995]49号 1995-06-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0号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科研单位转让技术成果,应先到科委批准成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再向当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表式附后),经审核后,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各科研单位凭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同意意见的《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没有《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的技术合同不能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对技术合同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工作量较大的地方,可以指定一家税务代理机构(对受理该项业务的代理机构,省资审委将在适当时举办一次执业培训),办理前期审核手续,税务代理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费用。 四、《技术贸易合同免税通知单》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管理,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将本地区所需数量在今年7月10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五、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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