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1]219号 2001-1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原则上应在今后5年内逐步冲减。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各类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等暂不包括在此范围内。 二、应收未收利息额的确定纳税人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额是指1993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表内帐面余额,已核销的坏帐部分不应作为冲减范围。 三、审批原则对纳税人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在5年内逐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各级地税机关要视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和申请企业的经营状况,按照“分年核定、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每一年度冲减利息收入额。冲减计划数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审批程序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须由纳税企业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逐级上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冲减。具体冲减程序如下: (一)纳税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预计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该表一式5份,由纳税企业、基层征收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省辖市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机关各留存1份。 (二)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企业的申请报告及申请审批表后,要逐项进行认真审核,最迟1个月内提出具体意见,连同相关资料向上级地税机关报送。 (三)经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人申请审批表》及具体意见分别汇总,同时填报《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明细表》(见附件2)于8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明细表》要求各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按各专业银行所属每一纳税人分户填写。 (四)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经审核后,于10月底前将冲减计划下发各地执行。 五、具体要求 (一)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是一项涉及面较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这项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建立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台帐。各市局要对纳税企业的申请、报表情况进行逐项核查,省局也将对各地的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对纳税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冲减利息收入或人为扩大减基数造成少缴、漏缴或不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一: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二:纳税企业冲减利息收入申请审批明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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