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2007]16号 2007-08-03 税屋提示——
1.依据闽政[2014]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政[2012]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闽政[2011]10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8月3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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