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积分销售所送积分属于期权,在赠送奖励积分时已按该积分公允价值金额留存,计入递延收益,故在使用兑现阶段,应将所兑现的积分折算金额从递延收益转为收入,但免费(或折扣)商品或服务是由航空公司提供还是由酒店等第三方提供,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若由酒店等第三方提供的,航空公司应支付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款项,存在结算的问题;而由航空公司自己提供的,就直接转为收入,分录如下: (1)客户用40万分积分兑换本公司机票20张,折算金额2万元,分录如下: 借:递延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2)客户用36万分兑换住店共计36天/人,折算金额1.8万元。在兑换入住酒店时,应将与收回积分相关的递延收益1.8万元转为收入,将应支付给酒店的金额1.62万元确认为销售费用,以收支两条线反映,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16 200(1.8万元×90%) 3. 到期不使用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该奖励积分销售计划是航空公司对消费者的一项公开承诺(推定义务),是不可撤销的待执行合同,如由于上述情况致使该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或有事项确认为预计负债条件时,应将预计超过的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上例中,航空公司预计兑现提供奖励义务的成本将升至50万元时,则应将该预计成本扣减原已计入的递延收益余额27.2万元(30+2-2-1.8-1)之差22.8万元计入预计负债,分录如下: 待实际兑现时,除将递延收益转为收入和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转为成本外,应将预计负债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 000 借:预计负债 228 000 二、送赠券销售 (二)送赠券在实务中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 上述会计处理中,客户持券消费时,商家没有经济利益流入,厂家若不承担,商家得不到补偿,可能虚增销售当期的收入和债权,从而虚增利润,这样处理欠谨慎。 2. 将赠券视为促销费用的会计处理。 上述会计处理采用收支两条线的方法处理,发放赠券时,虚增了一部分费用,且计提促销费用是按配送赠券金额提取的,结转成本时是按所售商品的成本金额对冲其他应付款,差额为毛利。如不及时处理,将虚增负债和费用,欠妥。 (三)改进赠券销售会计处理的设想 例2,某商场开展“买100元商品(含增值税款,下同),赠送50元赠券”的促销活动,活动期限1个月,某客户第一次购物100元,获得50元赠券;若持赠券再次购物80元,只要支付现金30元。该促销活动全部由商家承担。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笔者设想作如下会计处理: 2. 客户持50元赠券再次购物时,将“递延收益”中42.74元转为收入,补差30元货款,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分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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