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7号)规定: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师事务所(简称税务师事务所,下同)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简称委托人,下同)委托,代为办理的各项税务事宜。第三条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五)制作涉税文书;(六)审查纳税情况;(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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