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1]16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9
摘要: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其出口销售额一律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依据。

  (一)企业总、分支机构各自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国税主管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条款废止]企业总机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分支机构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由总机构负责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企业分支机构将生产的货物移送总机构交由总机构出口的,分支机构移送的货物按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在将这批货物报关出口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中“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本集团成员企业生产的货物,也视同自产货物”的规定执行,视同总机构的自产货物出口,由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并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对主要原、辅材料是由总机构购入并采取委托加工形式委托其分支机构加工的出口货物,分支机构仅就加工费收入申报纳税并按规定向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机构负责设置有关出口销售帐簿,持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有效单证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六、[条款废止]关于进料加工业务的处理问题

  关于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中“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认定问题,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尚未核销之前的各月,应根据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报关单按月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主管征收分局审核确认“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后进行预申报和汇总申报;待合同核销后,再在合同核销的当月根据海关出具的《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进行调整。

  七、[条款废止]​​​​​​​关于老三资企业的出口货物清理问题

  对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出口免抵退税办法的老外商投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下同),其在2000年12月31日前报关离境(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2001年1月1日以后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出口货物,仍按出口免税办法执行。

  对于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购进、当年尚未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企业在2001年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对这部分料件一律不参与计算“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申报模拟抵扣。

  八、[条款废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表口径统一问题

  市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免、抵、退”税申报表有关栏目进行合并、适当修改,统一口径,以适应计算机管理的要求和方便企业的纳税申报。调整后的申报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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