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3]8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08
摘要:对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地税局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挂靠企业没有完整的核算体系,并与接受企业承建的工程业务往来结算关系不清,造成挂靠企业收入及费用都难以确认并调整的,应对挂靠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如果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成果完整真实,不影响应税所得额确认的,可对其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否则应采取相应的核定征收方式。

  (四)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挂靠企业,在季(月)末预征时,如果因当期财务会计核算结果没有出来,以致影响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可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年末汇算清缴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四、对来我省施工且不符合回原地纳税规定应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埠建安企业,应视其财务会计核算及依法纳税的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挂靠企业的征税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五、对纳税人实际盈利水平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的以及承建清包工程项目(包工不包料)取得的建筑施工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实际盈利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但高于本通知第六条规定附征税率标准的,应按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核定。

  按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一本年以前各期预征税额

  六、[条款废止]经当地税务部门调查确属盈利水平较低的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最低比例征收,纳税人也确实难以承受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可以采取“其它合理办法”的规定,对其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一)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建安企业同时兼有二个或三个工程项目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含20%)的,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本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拥有土建、安装、装饰工程业务的企业,在财务处理上未将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收入分开记帐核算的,在确定企业适用的附征税率时应根据企业的工程预算,如后两项工程中有一项预算金额占全部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20%以上的,对企业的全部工程收入应按2%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附征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收入总额×附征税率

  七、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执行期间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已经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实行查帐衙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从下一年度起,改按查帐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对建安企业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期(月份、季度、年度)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并按照配比和相关性原则结转相应的成本费用。

  九、[条款废止]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准后,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照顾。

  十、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对当年企业因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形需要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十一、为了促进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尽快建立健全财务帐薄,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适当从高、税负合理的原则,从实核定其应纳税额;在核定征收执行期间,如有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收入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出调整纳税定额或定率的申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据实重新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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