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56号 1995-11-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72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管,依照“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274号《关于印发<固定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双定户分为九个行业,每个行业分为四级月经营收入额。除商品销售行业外,其余行业的同一级经营收入采取各区适用同一个带征率的征收办法。 二、经测算,罗湖和福田两区从事商品销售的纳税人的经营利润率高于其他地区,因此确定的罗湖区和福田区该行业的所得税带征率高于其他地区,并在表中单列出来。 三、各分局在核定双定户的定额后应严格区分双定企业、双定个人承包企业、双定个体户,并分别确定适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 四、本通知所确定的双定户带征率为各行业在四级经营收入额中的最低带征率。各分局可根据本征管范围内各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有关税法规定,确定本征管范围内适用的所得税带征率,但不得低于通知附表确定的带征率标准。 五、由市国税局统一征收的个体双定户,其个人所得税的带征率,亦请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局征管处联系。 六、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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