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5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3
摘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第十条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设立代表机构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免税申请;

  (二)总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

  第十一条 税款计算

  1、按实际取得收入额申报纳税:

  应缴纳营业税=实际取得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2、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额纳税:

  收入额=当期经费支出额/[1-营业税税率(5%)-核定利润率(10%)]

  应缴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第四章 流程管理

  第十二条 资料受理

  (一)税务登记受理部门收到代表机构的办理税务登记申请时,应书面告知其应准备提交、填报的书面资料。

  (二)税务登记受理部门审核代表机构提交的书面资料是否完整、符合规定,其中包括:

  1、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复印件是否加盖总机构印鉴。

  2、《登记表》应填报一式两份且印鉴齐全。

  (三)税务登记部门将受理的申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至管理部门。

  《变更表》的申请受理工作流程同上规定。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

  管理部门收到转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资料做如下审核,主要包括:

  (一)审核代表机构报送的书面资料与其填报的《税务登记表》、《登记表》、《变更表》等有关表格的内容是否一致、对应。

  (二)审核《登记表》、《变更表》中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表格自身的对应关系。

  (三)根据国家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的规定,初步审核代表机构填报的《登记表》、《变更表》适用政策依据方面的准确性。

  根据在审核环节中发现的资料问题,要求代表机构作出书面的合理解释或重新报送有关资料;发现的营业税纳税方法确认有误,可采取与代表机构约谈或政策辅导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帮助其正确认定。

  第十四条 实地核查

  (一)管理部门实地检查代表机构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二)检查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1、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2、代表机构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代表机构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管理部门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综合科(处)有关人员审核确认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自行确认的纳税方法有异议的或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况,可根据代表机构的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其适用的纳税方法。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纳税方法审核完毕后,将《登记表》、《变更表》返还两份给代表机构,一份由代表机构留存,提示代表机构将其中的一份交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纳税的代表机构,在进行营业税申报的同时提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表》(附件3)。

  第十九条 《登记表》、《变更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表》及有关资料由管理员负责整理、进行“一户一档”管理,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在确认代表机构纳税方法后3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情况(代表机构经费收支情况除外)录入计算机。

  第五章 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应主动与国税机关保持联系。各主管税务机关与同辖区内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的身份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在3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在5日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得到的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做好对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和税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对核查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同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税收安排)不一致的,按税收协定(税收安排)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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