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291号 2007-06-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第三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相关政策得以贯彻落实。要针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把握好审核重点,并对列名试点企业定期开展退税评估,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各有关市国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操作规程,并将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三、[条款废止]加强对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与退税的调研工作,做好对试点企业的税收辅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做好试点总结工作,并于2007年7月5日和2008年1月6日前,分别将半年和一年的试点情况、工作建议和《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货物统计表》上报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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