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118号 2007-07-0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日常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发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物业公司开具发票的问题: (一)物业公司在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供热费等费用时,如消费者索要发票,物业公司应向消费者开具《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二)物业公司在向消费者收取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时,无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开具发票,物业公司必须逐笔开具《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领验发票的问题: (一)纳税人凭《纳税信用A级证书》,可以在办税窗口优先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简化A级企业发票领购程序,发票发售可采用先行发售,事后定期抽查或上门审验的方式; (三)采用批量供应发票的方式,主管地税机关可按一个季度或半年的发票用量向A级企业发售发票。 三、金融业(含典当业)使用发票的问题: (一)在市局统一启用金融业发票以前,从事金融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也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部分典当业纳税人因发票用量小而无法申请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使用《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但仍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各项税收; (三)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四、建筑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次代开发票时,如何提供建筑合同复印件的问题: 建筑企业就一个工程项目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分次代开发票时,第一次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建筑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代开发票后要对合同总金额和分次代开发票的金额登记在册。纳税人以后在合同金额内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合同复印件。 五、本单位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不一致,在代开发票环节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凡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经营业务,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本单位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 (二)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发生经营业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超经营范围经营,取得营业税应税收入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个人所得税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征收。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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