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7]171号 2007-12-17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办理代收费业务时开具。《专用发票》为机打两联发票,分平推式和卷筒式两种,省国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137xxxx62402、137xxxx62482,省地税局监制的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237xxxx31244、237xxxx31210。平推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3元/份,卷筒式《专用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8元/卷(每卷100份)。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各银行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报刊费等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国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寻呼费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费用时,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专用发票》。各银行代收有关费用时,必须同时开具《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和领购。《专用发票》由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分别印制,印制计划的制定由各银行省级管辖行或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商定。各银行应根据委托方委托收费业务的不同,凭《发票领购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及缴销事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发票。 四、《专用发票》开票软件及开票设备由各银行自行开发和购置,必须满足税务机关数据打印和报送要求,并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2008年1月1日前,暂时不能完成软件开发的银行,可继续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发票,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8年5月31日,6月1日以后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发票》。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的联系人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尹晓明电话:0531-8565628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张延平电话:0531-8261380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侯吉云电话:0531-8616709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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