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9]26号 2009-01-22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及政策解读,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在汽车市场、人口密集地等场所广泛宣传,在办税大服务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 二、把握政策。这次对部分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是指纳税人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以下五类的车辆。对1月20日前购置,1月20日后来报税的车辆及超过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所列五类车辆以外的车型不属这次减征范围。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减征政策,加强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比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机动车销售企业的发票管理,不得出现违规作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车购税征收单位对享受这次减征优惠的车辆应专门登记台账,便于统计和核查。 四、优化服务。这次减征正值一年中的车辆购置税办税高峰,各地要迅速对车购税征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车购税软件升级后的操作说明操作,安排足够的人力和设备做好车购税纳税辅导并提高办税效率,以尽量减少车购税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化解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号 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系统升级工作 税务总局将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并下发征收人员操作说明,请在2009年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和征收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月20日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征收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在征收大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在征收大厅、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专卖店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或张贴宣传材料,对此次政策调整中关于减征期限、减征范围做好重点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购税政策的调整,车购税征收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高峰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设备和组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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