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新地税发[2006]171号 2006-09-06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代开一体票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和第五条条款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解决各地代开发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强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将全区地税系统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凡在自治区境内取得代开发票的,均应依照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按收入额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要求代开发票的,凡账务核算健全、准确,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其个人所得税可回原地缴纳;凡账务核算不健全、不准确,未按规定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虽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但未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或工程作业中不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承建工程造价的1%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实行定期定额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取得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已按本通知规定缴纳的,不再汇算。 六、本通知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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