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9]189号 2009-08-1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针对各市反映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房产税的税率按出租住房的政策执行。 三、关于新兴农业种植、养殖企业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新兴农业种植、养殖企业,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农业生产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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