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8]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税收检查工作有关指导意见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鉴于工商银行规模大,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为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局在北京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组,负责工商银行总行的检查和全国检查工作的指导、督导和协调,各地在检查中如有疑问或有需要与总行检查协调的事项请及时与督导组联系沟通。

  三、个人所得税

  1. 各种商业保险及超标准缴付的各种积金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按职工工资30%的比例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负担15%,单位负担15%(在营业费用中列支),上述住房公积金超比例部分未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为员工投保具有商业保险性质的补充医疗保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统一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是由上级工行统一打包缴纳,并未入到员工个人帐户,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各种类型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发放通讯费补贴同时,又报销通讯费,未代扣或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在发放车改补贴的同时,为职工报销燃油费、修理费、停车过路费等,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2007年底车改时对部分中层实行私车限额内的实报实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⑷员工的通信费采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制度,报销的通信费未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⑸以发票报销方式,付给职工的交通费、电话补助,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⑹2005年实行车改,补贴一般员工120元 -180 元,中层以上1700 -2200 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⑺对未公休的职工,给予以一定补贴,补贴收入未计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以各种名义支付给客户的实物、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业务宣传费-宣传用品费”及各种费用支出科目中支付给客户的电信及移动充值卡、加油卡、邮票等各种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向业务单位和个人发放、赠送的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积分兑换礼品,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4.各种经济补偿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与员工解除劳动用工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部分离职人员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各种奖励、实物等未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在工会帐上发放的双先奖励、文凭提升奖励、表彰奖金、竞赛奖金、职工旅游费及公园月票等,未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在应付福利费中发放“工资、薪金”等性质的消费卡和实物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在工会账内发放过节活动费,没有原始票据做为报销凭证,仅以审批单据入账,现金支出,未代扣个人所得税。

  6.因计算等原因未缴或少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⑴一个月里多次发奖金,未并入当月工资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⑵员工年终奖计算过程中,同一笔奖金存在分解计算现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⑶个人所得税扣缴计算方法有误。一是企业每月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当月实发的所有应税所得,而是分类计算扣缴;二是有的采取当月工资与当月的奖金、福利及其他收入分开申报个人所得税;三是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的物资没有折合成人民币并入当月应税所得。把应税所得分类分开计税,或实际所发现金与物资分开计算,人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导致每月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其他:

  ⑴在各种费用及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作服费用,内退人员工资、职工医药补贴、过节福利等未并入工薪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⑵将绩效工资分解到所属月份,少代扣代缴个人得税;

  ⑶企业在发放职工奖金等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人为地确定税率,未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⑷金融培训学校在开展培训时,工商银行内部职工取得的课时费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外聘人员取得的课时费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⑸企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现金发放或凭据报销职工医药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1.股改时发生的增值问题:

  ⑴股改时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未将评估增值部分作为增加的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⑵因股改建账存在会计差错导致房产原值少计,少缴房产税。

  2.房产出售、出租、抵债、抵贷等缴纳房产税问题:

  ⑴出租房产少申报从租部分房产税;

  ⑵抵债资产未出租部份及自用房产房产税申报不足;

  ⑶抵贷资产未足额缴纳房产税。

  3.其他:

  ⑴发生装修费,未并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房屋附属物(包括中央空调、电梯、门、人防设备等)在计算房产税时未并入计税依据;

  ⑵部分分行办公楼长期闲置并准备处置,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土地增值税

  1.转让闲置不动产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2.处置抵债资产,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3.处置抵贷资产少缴或未缴土地增值税;

  4.对外处置旧的经营网点,少缴土地增值税。

  六、印花税

  1.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采购合同、装饰合同、房屋租赁、房屋装修、财产租赁合同、拍卖合同、抵债资产处置合同、代收费项目合同、助学贷款合同、借款合同等项合同少贴或未贴印花税;

  2. 部分单位发生修理费、印刷费、广告费、保险费等应税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 部分营业账簿等未贴印花税。

  七、土地使用税

  抵贷资产未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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