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文废止]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09-02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见附件) 各区(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调整幅度范围确定。 二、[条款废止]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核定调整如下: 对一辆出租车只有一个驾驶员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运营取得的收入,按每车每月10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车两证(及多证)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运营收入,按每车每月15元的标准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如下: 从事建筑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35%;从事货运业和装卸搬运业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1.5%;从事服务业—咨询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为8%。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关于下发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3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二[1995]82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一车两证”出租车驾驶员运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四[1996]14号)全文废止;《关于修订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2号)的附件中《青岛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表》废止;《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68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第(三)项、第(四)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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