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11]4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20
摘要: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支持其他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4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43.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4.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5.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6.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47.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营业额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48.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49.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三)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起征点优惠政策:

  50.[条款废止]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每月营业额低于5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100元(不含),免征营业税。

  51.“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达不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及营业税附征的税种不再征收。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

  52.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3.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4.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7.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58.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9.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0.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6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62.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3.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4.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65.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66.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8.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室(教学楼)等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免征契税。

  69.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70.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

  71.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7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7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办的医院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4.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5.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76.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77.承受土地、房屋用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

  78.[条款废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9.[条款废止]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支持随军家属就业的政策:

  80.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

  81.[条款废止]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2.[条款废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3.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84.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支持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政策:

  85.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6.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的政策:

  87.[条款废止]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

  88.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9.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90.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9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92.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育幼养老保障的政策:

  9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94.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95.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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