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11]4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0-20
摘要: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既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住房保障的政策:

  96.个人对外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97.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8.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9.对个人转让自用房屋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0.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①离婚财产分割;②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③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④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0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105.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0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7.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10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09.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110.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1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1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13.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14.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115.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

  116.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117.对个人从事养殖业取得的所得(含养猪、牛、鸡专业户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投资者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促进公共环境改善的政策:

  118.企业从事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9.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0.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1.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其他改善民生政策:

  12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12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为职工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工伤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4.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25.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126.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127.军队干部取得的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伙食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免征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8.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狠抓落实,优化服务,为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强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税收执法,用足用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城市新兴媒体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税收宣传;通过腾讯QQ平台、税法邮箱和税收动漫提供最新政策,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宣讲、网送税法等多种形式,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推送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纳税辅导和对口联系,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分门别类地、主动地向相关纳税人提供专业的政策解读服务,将企业实际与税收优惠适用条件相比对,按照政策导向为其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简化审批环节和流程。按照省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59号)要求,取消了部分减免税审批程序,对必须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已经下放到县区局或委托县区局代为审核的,省、市局要加强督导落实。同时要简化审批流程,归并和简化各种手续,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必须事先明确告知,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的必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已经依法申报的纳税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推行限期办结制、限时服务、首问责任制,开设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举措,对符合条件的税收减免,要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提高办税效率。

  (四)拓展办税服务方式。在市(城)区的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式”服务,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满足办税服务工作的需要;稳步推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业务,逐步实现各设区市的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任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常规涉税事项,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积极推行自助服务终端,为纳税人提供全天候服务;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拓展网站服务功能,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登记、涉税事项审批、税企沟通、购票等功能,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主要涉税事项;贯彻落实省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发[2011]27号),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的次数;大力推进国、地税局协作,联合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使纳税人进一家门能办两家事,推行“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系统,实现“一方受理、双方认可、一证两章、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办税成本;积极开展志愿者纳税服务活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五)健全考核监督机制。要以深化“两力”建设为契机,创造性地抓好现行国家和省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考核监督机制,通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巡视、专题调研、减免税专项检查等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同时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好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各级要成立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法规、税政、征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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