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实务操作问题

来源:yaoshaoxian 作者:yaoshaoxian 人气: 时间:2011-11-17
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人现在碰到的一个问题:我公司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销售摄像摄影设备,现在中了一个电视台的“”演播室装修及设备安装“”的标。

1.我想知道按照上面的规定,我这个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

2.这个电视台招标内容“演播室装修及设备安装”,我跟他签一个合同,那么我就必须按照混合销售来处理,全部开增值税票给他吗?这样理解“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是不是就指一个合同呢?

3.如果我把设备与装修分别签成两个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开成两种发票(增值税,建筑业发票)了呢?

4.还是说,直接签成一个合同,也可以开两种发票,我这种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 ?

请各位高手指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