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人现在碰到的一个问题:我公司是批发零售企业,主要销售摄像摄影设备,现在中了一个电视台的“”演播室装修及设备安装“”的标。 1.我想知道按照上面的规定,我这个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 2.这个电视台招标内容“演播室装修及设备安装”,我跟他签一个合同,那么我就必须按照混合销售来处理,全部开增值税票给他吗?这样理解“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是不是就指一个合同呢? 3.如果我把设备与装修分别签成两个合同,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开成两种发票(增值税,建筑业发票)了呢? 4.还是说,直接签成一个合同,也可以开两种发票,我这种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 ? 请各位高手指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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