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系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15
摘要:2011年度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均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备案系统的通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完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我局补充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事项》,将所有的减免税事项(除审批事项外)纳入备案系统管理,并对2010年2月上线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系统进行修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度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均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未进行备案的事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的相关栏目不能填报,请纳税人及时提请备案。

  三、提请备案可通过网上申请或通过各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通过网上申请的应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纸质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网上申请路径:涉税申请—网上审批—申请事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与附报资料对照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