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部分单位反映外出经营企业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海口市发生财产转让、出租财产等行为,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请示省局所得税处,现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外出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但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补办报验登记期间仍未办理报验登记的,其经营所得一律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该行业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行业应税所得率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国税发〔2007〕215号)附表《应税所得率表》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170号)执行。 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省内市、县企业,2011年适用24%的税率、2012年后适用25%的税率;2007年3月16日后成立的省内市、县企业适用税率为25%;外省市企业适用税率为25%。 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外出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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