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在退还时需要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请问投标人在收取该利息时如何开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依法收到招标人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视为存款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由此,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有效的收款凭证。但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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