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在第六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的讲话

来源:龚祖英 作者:龚祖英 人气: 时间:2012-10-26
摘要: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在第六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的讲话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国企业 走出去 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会议,刚才听了万季飞会长的致辞和福建省苏省长...

国税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龚祖英在第六届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研讨会上的讲话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会议,刚才听了万季飞会长的致辞和福建省苏省长、国家发改委领导的演讲,很受启发,我相信本次研讨会必将在前五届的基础上为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借此机会,我受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的委托,在这里就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税收支持和帮助谈一些看法。我讲三点:

第一,税收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新阶段重大举措,鼓励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发展空间,也可以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迅速的成长壮大。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广大企业也应该进一步抓住机遇,开拓国际市场,努力将我国对外开放提到一个新的水平。税收是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科学的税收制度安排能够有效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也能够有效地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鼓励和规范企业的境外投资,是税收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政策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具体体现。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充分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境外投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局将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二,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的税收政策支持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局不断完善国内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扩大国际税收合作的范围,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主要包括几方面:

(一)、优化国内税收制度,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激励和保障。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税法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抵免方法,包括直接减免和间接减免。2009年,我们明确了对企业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所得,以及企业源于境外股息、红利、租金等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抵免限额等有关问题,并对间接抵免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较好地解决了“走出去”企业境外股息红利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为解决“走出去”企业纳税凭证认证难问题,我们明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所得可采取简易办法实施税收抵免。2010年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境外税收抵免计算的具体操作规定,同时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部分境内企业为实现境外上市或者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在境外多层次注册公司的组织架构,对此我们明确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按实际管理机构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标准、认定后的待遇及一系列审批程序。去年我们还进一步明确了“走出去”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居民企业待遇的具体的程序和规定。同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所得,目前国家规定可以适用15%的优惠税率,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在增值税方面,我们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的支持主要是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和零部件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即在境外承包工程的“走出去”企业出口的资产货物和非资产货物均可享受出口退免税的政策。

在营业税方面,我们一是明确了对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注册在北京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三是明确了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的企业在资产重组中有关营业税的有些项目可以免税。

另外,在税制完善方面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们在上海市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对服务贸易出口实现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这将大力支持“走出去” 企业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这是从国内税收方面来看。

(二)、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税收协定是跨国经济活动中国家征收权划分的依据,也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对外投资利益的重要法律保障,对“走出去”企业来说,税收协定不但为企业创造了在投资国优惠的税收环境,也为企业在境外遇到税收纠纷后寻求我国税务机关出面与对方协商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对外签署了97个双边税收协定,以及与香港、澳门的两个税收安排,其中95个协定,以及与港澳的安排已经生效执行,这些协定已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税收权益制度保障。

(三)、加强税收机关的服务职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在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的同时,我局近年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强化税收服务职能,努力将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落到实处,主要的服务职能包括这么几项:1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信息和政策辅导。在税务总局的网站上开设了境外投资税收宣传专栏,各地税务机关也利用多种形式来及时宣传“走出去”相关税收政策。2简化相关工作程序,为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提供便利。3运用双边促进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争端提供维权服务。企业在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投资或者经营时,如果认为该国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或采取的措施与税收协议的规定不相符,可以向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来解决相关的问题。通过这一机制,我们已成功地解决了多起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所遇到的涉税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4做好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我局2008年成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总局定点联系45户大企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服务,这些定点联系企业大多是在境外有投资经营业务的“走出去”企业。同时,各省市也都有相应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有定点联系的重点企业。做好重点企业的服务工作,有利于增强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从整体上提高税收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水平。

这是税收政策支持的主要内容。下面我讲第三点,今年税收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的重点工作。
(一)、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促进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制度,完善国内税收制度及相关政策。我局将对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是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进行跟踪和研究,实施完善我国所得税抵免制度,这是“走出去”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突出重点,有序开展协定的谈签,使税收协定网络进一步涵盖我们的投资国,为企业境外投资构建更为有利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加大税收协定工作的执行力度,更好地维护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提高税收服务水平,更好的服务“走出去”的战略。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辅导,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和为“走出去”企业服务能力。

(三)、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形成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户籍管理,实行专门的登记和管理办法,确保管理方式、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促进管理效能的进一步提升。

(四)、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这包括积极参与联合国国际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性、地区性组织的税收活动,加强项目合作和业务交流,宣传我国的税收主张,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争取拥有更多的国际税收的话语权;加强与协定国税务部门的合作,充分运用相互协商的程序,为企业遇到的境外纠纷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启动相关的协商机制,切实维护企业的利益;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走出去”企业境外从事的涉税活动,更好地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工作。

我相信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我们将进一步服务于国家“走出去”战略,在为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最后,祝我国“走出去”企业在有关方面的支持下,进一步做强做大,发展顺利。

谢谢大家!

201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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