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运输业服务
(一)基本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二)具体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四、代理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一)广告代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项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二)无船承运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1、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三)包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四)代理报关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规定:
1、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政策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2、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五、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