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已扩大到全国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申报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之处,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
“营改增”<试点>地方财税政策汇总——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安徽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财税法规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差额征税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跨年度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试点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三)销售额的确定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四)申报规定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二、北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增值税差额征税(原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当于申报免税销售额或享受优惠政策前,向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登记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部分政策及管理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明确:试点纳税人9月1日前提供试点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在9月1日以后取得扣除凭证的,不得抵减增值税,而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三、江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明确: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纳税人不填写该清单。
四、安徽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2﹞1712号规定:对明确的减免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纳税人在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差额征税的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五、厦门
《厦门市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之前,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六、广东
《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12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2.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2.《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七、深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八、天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收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财税[2011]111号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表》,进行试点纳税人差额征收增值税资格备案。
2.差额征收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差额征税扣除项目清单》。
九、宁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12〕233号规定:对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各地要在CTAIS“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模块做好差额征税备案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