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按季申报纳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18
摘要:自201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范围内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实行按季征收。即按季申报纳税人所属期为2013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仍在10月份申报,10月份以后的地方税费按季在季度终了次月申报缴纳。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按季申报纳税的通知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纳税人仅限于经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且地税为纯增值税户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按季申报纳税人)

  二、适用范围

  按季申报缴纳的地方税费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随同增值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地方税费)

  三、实施时间

  自201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全市范围内按季申报纳税人的地方税费实行按季征收。即按季申报纳税人所属期为2013年9月份的地方税费仍在10月份申报,10月份以后的地方税费按季在季度终了次月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纳税人其他各税种、基金(费)的申报征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执行。

  四、宣传告知

  符合按季申报缴纳地方税费条件的纳税人,我们将通过电话、网上申报系统、外部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进行告知,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南京地税网站进行查询。

  如纳税人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通过南京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特此通知。

南京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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