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14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3月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特别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收入个人应积极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如: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购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和项目经理;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演员、书画家、作家;医生、厨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高收入个人等。 二、申报内容 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三、申报地点 应区别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规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扣缴税款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四)从其他渠道取得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五)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六)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同时,填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模板》(电子表格)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模板》(电子表格)。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相关表格及模板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拷贝,也可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cn/)免费下载。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西安地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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