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其他金砖国家不动产税比重 (单位:%)
资料来源: Prakash,Prashant, Property Taxes Across G20 Countries: Can India Get it Right? 此外,虽然房地产税是许多国家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但不少国家的地方政府在开征房地产税的同时,中央、州(省)政府也会开征自己的房地产税。如丹麦中央政府会课征以财产价值为税基的财产价值税,市级政府也对土地课征财产税,税基为土地价值;其他如美国、加拿大等在地方政府课征房地产税的同时,州或省政府也课征一定的房地产税。 二、海外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 由于课税目的、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税收征管水平各不相同,各国(地区)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也有区别,大致包括如下几种:所有房地产、城市房地产、农村房地产等。有的是针对城乡房地产设置不同的税种,如纳米比亚,原有的市级财产税仅对城镇房地产课征,后又设置了中央政府征收的对农业土地的财产税;我国台湾地区则针对农用土地和非农用土地分别课征地价税和田赋。[1]但一般而言,出于保护弱质产业的目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农业用地和农业用房减免房地产税。此外,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国家一般将房地产税的课征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直接挂钩,而地方居民被认为是地方公共品的主要享受者,因此,住宅一般被纳入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虽然住宅的税率水平往往较低。 三、海外房地产税的税基 (一) 房地产税的税基种类 各国房地产税的税基多种多样,就土地和土地改良物(主要指房产)是否予以区分而言,有的是对土地和房产分别课税,有的是对二者合并课税,也有分别对土地或房产课税的情况;就具体的计税依据而言,有的是采用房地产的租金价值(rental value),有的是采用土地和土地改良物的市场价值(capital value),有的是采用土地的市场价值(land value),即仅就土地本身价值课税,有的则是采用房地产面积(area)。 表 3 世界不同区域的房地产税税基比较(单位:个)
资料来源:Michael Bell(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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