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中国实际,从他国房地产税的设置中汲取有益且适应中国国情的经验,使房地产税在收入筹集和社会经济调节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海外 房地产税 税基 税率 财产价值税 一、海外房地产税的收入地位及预算级次归属 一般而言,许多国家的房地产税均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房地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程度差异较大,有些国家的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但有些国家的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比较低。表1为OECD各国不动产税(房地产税)的比重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不动产税在各国的收入地位很不相同,不论是占GDP的比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还是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差异都比较大。就不动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而言,高者如澳大利亚、英国和爱尔兰都达到了100%,低者瑞士才仅为1.34%,而其他国家则分布在各个区间。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类似现象,由表2可见,金砖各国不动产税占GDP和税收总额的比重差异也很大。总体而言,各国房地产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一般较低,说明就整个税收体系而言,房地产税不是主要税种,但在许多国家,房地产税是名符其实的地方税主体税种。 之所以房地产税的收入地位在各国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异,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各国的宏观税负,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不同,不动产税作为总体税收体系的一部分,其占GDP 的比重自然也会有差异;第二,各国税制的税种构成不同,其税制结构也有差异,房地产税在各国总体税制中的地位也就不同;第三,各国中央政府收入与地方政府收入的相对比重不同,地方税在各国总体税收收入中的占比不同,影响了房地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而中央政府收入与地方政府收入的相对比重受分权状况影响较大,分权程度高的国家对包括房地产税在内的财产税的依赖更强;第四,地方税体系的税种构成不同,有些国家的地方税体系税种构成较为单一,另一些国家地方税体系的税种则相对较多,这也对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重构成了影响。 表1 OECD国家不动产税比重(2010)(单位:%)
资料来源:OECD Statistics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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