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近年来各项补助和优惠都向有研发能力的企业倾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所得税税基式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研发支出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成一定比例扣除,从而实现税收优惠。 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会因为对政策理解的不够透彻,做了错误的处理而导致税收风险。 以下精选两个案例解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难点。 案例一:所有行业和活动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20年6月,B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活动,共计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那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B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并非所有企业的所有研发行为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业。 因此,B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同时,企业的下列活动也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案例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C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软件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2020年该公司既有自行研发项目又有委托境外公司研发的项目。其中,委托境外公司研发项目共发生支出220万元,国内自行研发项目发生支出240万元。那么,在本年度汇算清缴时,C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是多少?该如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1.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第一条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因此,可计入C公司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金额为220*80%=176万元。境内研发项目发生支出240万元,扣除限额为240*2/3=160万元,176万元>160万元,所以C公司委托境外公司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额160万元。 2.研发费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240+160)*75%=300万元。 建议相关的企业结合案例更好的理解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积极自查,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降低税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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