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办法第二十三条对清算申报所需提报的资料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明确了补报资料的时限。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八、税务机关清算审核时限如何规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应自受理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审核,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完成,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九、清算单位如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为方便基层操作,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清算单位进行了明确,即原则上以发展和改革部门下发的《立项批复书》、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为依据确认清算项目。
对在同一个项目中,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类型房地产的,无论是否享受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均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清算类型划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视情统一确定,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事业收费如何扣除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规定,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并加计扣除。具体范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十一、装修费用如何扣除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因此,总局解释,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包括印花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因此,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三、土地增值税如何进行风险防控
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和成本费用管控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并针对税收风险点,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损失率,提升土地增值税征管质量。
十四、清算鉴证质量如何进行评价
办法第五章要求县级地税机关从鉴证报告规范度、鉴证报告差异率、鉴证报告可信度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对清算鉴证质量按甲、乙、丙三个等级做出评价结论。对被评为丙级的鉴证人,市级地税机关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五、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法第六章重点对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会计人员、注册税务师、税务人员以及造价工程师在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归集,并对各类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采取的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
十六、办法的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
本办法自2015年 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但主管地税机关尚未下达清算审核结论的,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相关政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