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地税函[2015]72号 2015-08-31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费费源情况,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完成预算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费源管理应当遵循税费并重、简便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费源管理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费源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真实有效的费源信息资料档案和数据库,通过费源摸排、费源分类、费源分析,掌握政策调整、征管水平变化等诸因素对费源的影响,增强费源控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局要对本辖区的费源分布、征纳和变化情况进行采集、存储、分析、预测和评价。 第六条 市局主要负责制定、推行费源管理办法;对下级费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对本级费源的分布、结构情况、发展趋势、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建立本级费源数据库,做好重点费源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 各县(区)局主要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费源管理;按期开展费源调查、费源分析;建立本级费源数据库,做好费源数据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费源档案建立 第八条 市、县(区)局应当建立费源档案。 1、分户费源档案。主要包括缴费单位参保基本情况、变更表、注销表和涉费文书等资料。 2、费源数据库。征管软件中缴费登记、缴费申报、费款征收等涉费数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社保征缴计划、征缴计划调整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费源分类标准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费源分类,按照缴费单位的费源规模、缴费能力、费源类型进行划分。 第十条 按费源规模分类,依据上年度实际入库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总额确定: 1、省局重点费源户标准:上年度入库社保五险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列入社保正常计划的缴费单位。 2、市局重点费源户标准:上年度入库社保五险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列入社保正常计划的缴费单位。 3、县(区)局重点费源户标准:上年度入库社保五险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列入社保正常计划的缴费单位。 第十一条 重点费源户的认定和调整。 省局、市局、县(区)局级重点费源户名单由县(区)局根据缴费单位上年入库社保五险数额确定,并于年度终了20日内在征管系统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重点费源户管理。 1、日常管理。按月分析重点费源户应征数额、实缴数额、累计欠费的变化情况,加强当期费款催报催缴和欠费清理,确保社保费及时入库。 2、风险管理。对重点费源户应征数额和实缴数额发生异常变化的、累计欠费数额发生明显增减的,采用案头审核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调查变化原因,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十三条 按费源类型划分,可分为正常费源、一次性费源、灵活就业人员费源。 1、正常费源是指生产经营正常,工资正常发放,且能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形成的费源。 2、一次性费源是指缴费单位因破产、改制等特殊原因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费源。 3、灵活就业人员费源是指市区、县区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卡缴费、银行扣缴、人社汇缴社保费形成的费源。 第十四条 正常费源、一次性费源、灵活就业人员费源管理。 县(区)局抓好正常费源月度征收的催报催缴;要与财政、人民法院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掌握即将纳入破产、改制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缴费单位费源信息资料,并及时组织一次性费源入库 ;灵活就业人员费源管理由市局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第十五条 按缴费能力划分,缴费单位分为A、B、C三类。缴费单位缴费能力主要依据缴费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金情况确定: A类是指能够连续六个月以上正常缴费的单位。即:工资能够发放或基本能够发放,生产经营正常或基本正常,资金来源有保证。 B类是指连续六个月内不能正常缴费的单位。即:工资发放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资金来源没有保证。 C类是指没有能力缴费的缴费单位,即:有少量工资支出或没有工资支出,处于停产、倒闭、破产或名存实亡状态,仅有少量资金来源或没有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A、B、C三类缴费单位的管理。 A类缴费单位,实行一般监控,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足额征收。 B类缴费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工资发放和缴费能力情况,及时进行催报催缴。 C类缴费单位,实行跟踪管理,了解其停产、破产清算等变化情况,掌握欠费清偿能力。 缴费单位类别界定或调整,应在调查核实参保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缴费能力变化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费源调查分析 第十七条 市、县(区)局在分析本地区上年度社保费缴纳情况的基础上,预测年度费源增减变化情况,积极参与本地区年度社保费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十八条 开展社保征缴计划比对分析。市局将根据费源管理需要,不定期开展社保征缴计划比对分析,凡缴费单位单费种数额增减超5%的,市局将据此制作计划分析报表,下发并要求各县(区)局逐户核查,月底将核查结果上报市局。 第十九条 市、县(区)局费源(收入)分析,应对辖区内费源情况,从经济、政策、征管、偶然因素四个方面,采取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进行分析,并于月度终了5日内形成文字材料上报市局。 第六章 费源管理的考核 第二十条 费源管理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费源档案建立、费源类别认定、计划分析报表、费源(收入)分析作为绩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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