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于2014年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13日从绍兴中院获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先永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小作坊开始创业,逐步建成绍兴地区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达亨集团,继而在南非投资。该公司成为全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 2012年,何先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余万元被刑事拘留。随着调查的深入,何先永名下的达亨公司被查出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1.6亿元。 经查,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先永名下公司达亨制衣、达亨轻纺在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虚假出口报关。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 有货物“出口”,势必有货款“入账”。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其妻子钱某某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此外,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公司通过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 陈某某等人在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别联系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诺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从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仅陈某某一人便为达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0余份,涉及浙江、福建等多个省份的30余家企业。 2014年11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何先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后何先永等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省高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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