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对我区各级地税部门落实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辅导 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办税厅服务人员和税源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和办税流程,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解释和税收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简化办税程序 从2014年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但应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将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一款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针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做好工作预案,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和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三、强化后续管理 各单位要结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方式的调整,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后续管理。一是汇算清缴过程中或结束后,要及时掌握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对于未享受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或抵减下年度应缴税款。二是汇算清缴结束后,做好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掌握享受优惠政策的户数、占比、减免税额、存在问题,及同比增减情况,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评估。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四是积极开展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为完善优惠政策和创新管理方式提出合理建议。 四、加强督查考核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务院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做出的重要决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地税局将按照贯彻部署、政策宣传、优化管理方式、督导落实四个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工作方案。对本单位、本区域内的贯彻落实情况,各单位也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督促考核,形成不折不扣贯彻优惠政策的工作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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