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改增之后: (1)包工包料 假如5月1日营改增后,乙方向公司报价仍为150万元。 销项税额=150/1.11*11%=14.8649万元。 乙方应交增值税为=148649-17=-2.1351万元,为当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乙方的毛利为150-14.8649-100-10=25.1351万元。 甲方支付的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进项税额为14.8649万元,企业实际成本为135.1351万元。 (2)包工不包料 但如果所有材料均由该公司自行采购117万元,进项税为17万元;另支付给施工方150-117=33万元。 则乙方销项税额为33/1.11*11%=3.2703万元,即乙方应交增值税额。 税金及附加=3.2703*12%=0.3924万元 乙方的毛利=33-3.2703-0.3924-10=19.3373万元。 甲方相关现金流出为150万元,其中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为: 17+3.2703=20.2703万元。 甲方实际工程成本为129.7297(150-20.2703)万元。
相关情况如下表: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 营改增之后工程合同双方税负均下降,甲方成本下降、乙方的毛利增加; 营改增之后,如果甲方材料自行采购(材料增值税率需大于11%),工程成本较包工包料要低。 综上,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在进行供应商比价时,可参考下表: 供应商比价参考规则表
说明:一般纳税人采购含税单价为A,小规模纳税人单价为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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