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并为G20所接受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人民日报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5月11日13日,2016年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在北京举行,论坛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系在中国首次举办。作为国际税收征管领域合作范围最广、层次最高的平台,来自全世界43个经济体的税务高官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将在论坛上探讨什么问题

  5月11日—13日,2016年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在北京举行,论坛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起,系在中国首次举办。作为国际税收征管领域合作范围最广、层次最高的平台,来自全世界43个经济体的税务高官以及国际组织的代表,将在论坛上探讨什么问题?会取得哪些共识?论坛受到国内外关注。

  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国际税收体系,是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峰会支持性配套活动,本届税收征管论坛共有四项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的实施;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和情报交换;税收征管及FTA未来工作展望;税收征管能力建设。

  税收征管论坛(FTA)成立于2002年,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CFA)下设机构,共有46个成员经济体,包括所有G20成员、OECD成员及部分非OECD和非G20成员。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仍在持续,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发展面临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如何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上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经济合作架构,是提升全球治理水平的必由之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国不断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契机,积极构建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税收关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更加公平的环境。仅2015年,中国就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或协议,包括中印尼税收协定议定书和谅解备忘录、中越北部湾海上油气勘探开采税务合作协议、中俄税收协定议定书、中津税收协定、中智税收协定等。

  目前,我国已与10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数量规模仅次于英国。其中,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已与大多数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通过深化税收合作,我国加强与有关国家双边磋商,消除跨国企业国际重复征税近300亿元,为“走出去”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共同推动国际税制和征管改革

  “此次论坛将就全球税收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在分享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国际合作的最佳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及国际合作方面应当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共享改革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FTA的目标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供国际化平台,使各成员税务局分享税收征管方面的实践经验;二是发挥各成员税务局的集体力量,确保在重要税收征管问题上达成共识,并一致行动;三是在实现完整、高效、公平的税收征管方面取得成果并建立标准;四是加强国际社会在税收领域的沟通对话,推动FTA与其他OECD论坛、国际和区域性税务组织间的合作。

  今年3月,OECD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多边税务中心正式启动,成为向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提供培训、加强发展中国家税收能力建设的重要平台,标志着中国对外税收援助迈上了新的台阶。

  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目前税务总局已经为18个非洲和拉美国家的82名税务官员举办研修班,分享我国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经验与做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建立了12366国际纳税服务中心,为纳税人提供双语税收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作为分享全球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的独特平台,FTA也非常赞赏我国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付出的努力及取得的成效。FTA在其官网上全文发布了我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认为该方案中的创新纳税服务、加强税收遵从、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组织体系、改进风险分析、强化干部培训等内容,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实践及OECD所关注的领域和建议都不谋而合。

  健全国际逃避税防控体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世界税收秩序

  在本届论坛的四项议题中,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成果是近年来国际税收领域最为重要的改革举措之一。

  “跨境逃避税不仅损害各国税收主权,侵蚀各国税基,也有损于税收公平和良好的商业环境。对此各国难以依靠单边行动和双边协调予以解决,必须借助于多边税收合作。”王军表示,我国对跨境避税、企业“灰色利润”零容忍,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世界税收秩序。

  近年来,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和G20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全程深入参与BEPS所有行动计划,提出“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总原则并为G20所接受。针对现有国际税收规则落后于数字经济和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步伐,以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关情况,我国税务部门为BEPS项目积极提出意见建议,为建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做出了积极贡献。积极参与《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修订工作,针对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市场大、需求旺等特点,提出“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创新性的观点和主张,较好地维护了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利益。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跨国公司利润水平监控系统,实现了分国别、分行业、分地区、分年度监控跨国公司利润水平,并建成了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开展专项反避税调查,对税收贡献600多亿元。

  目前,我国已与联合国、OEC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25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与11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税收问题以及跨国企业涉税问题进行沟通与合作。

  王军表示,2016年是我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G20国际税改成果落地之年。结合G20国际税改进程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变革,本次大会将进一步推动G20国际税改项目的实施,积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深化合作携手共建国际税收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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