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高级研修班(2016/9/18-24)答疑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9-23
摘要:1.某A公司2006年与一家上市公司甲及其大股东签署三方协议,通过股份转让、新增股份购买资产、股权分置改革三个部分,实现A公司业务上市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10年限售股解除限售期,该上市公司甲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8元,该上市公司

8.自然人A将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以本人(自然人A)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将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本人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参见《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执行。
 
9.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厂房已在建,5月1日之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定。如果5年后,将此厂房出售,能否按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原已抵扣的进项是全部转出还是按已抵扣的进项×不动产净值率作进项转出?

答:该厂房于营改增试点前开工,应作为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故实际转让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需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10.某县级市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月3日该银行自建办公大楼,大楼服务窗口不仅提供金融服务而且对外提供代扣代缴水电费服务,代扣代缴水电费手续费收入按6%税率申报增值税,请问自建办公大楼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可以抵扣。

该办公楼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于一般计税方法,且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无法划分,其自建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1.请问营改增后,金融业中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奖励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该奖励属于政府补助(而非政府采购),不征增值税。
 
12.营改增后地税局对金融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要企业对以前的理财产品(保本型和浮动性)缴纳营业税。请问:金融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行理财产品分为三类: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其中“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因保证合同承诺有固定或保底收益,故需按贷款业务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证收益,即具有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不符合贷款业务的定义,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该两类理财产品不具备固定或保底利润,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故不征增值税。

1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能否申请退增值税?(原来在营业税的时候是可以申请退营业税的)
 
答:营改增后,金融商品销售额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也不能退还增值税。
 
14.甲公司为自然人A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空调生产销售,公司名下有一块房地产;乙公司为自然人B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下也有一块房地产,A与B是父子关系。现要将甲公司与乙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进行调换(A希望保留甲公司的牌子,而要取得乙公司名下的房产)。请问如何操作税收成本最低?如果直接进行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土增、契税、个税如何处理?

答: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甲公司、乙公司合并为甲乙公司,满12个月后再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将公司分立为甲乙1公司和甲乙2公司,再满12个月后父子之间转让股权转让,即父亲将持有甲乙2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儿子,儿子将持有甲乙1公司的股权平价转让给父亲。

适用的文件有财税[2008]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15]37号

按照上述方案置换房产可免除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5.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请问:

这里的“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应如何理解?是如以下理解吗:(1)上海市国税局微信号解读: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或是以下理解:(2)《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P44: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的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允许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另外,如果《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的理解是对的,如果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分不清是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是否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答:《操作指引》应当是笔误。原文是: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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