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房地产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如何确定补偿房屋的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是全部按以下方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或是允许按以下方法: 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实际成本核定视同销售用于拆迁补偿的房屋的计税销售额,对补偿面积超出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 答:房地产企业用自行开发的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应理解为开发公司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拆迁户,同时按照市场价格将安置房销售给拆迁户。 增值税处理与土地增值税处理方法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该员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问:如果员工行权后所购入的股票还有禁售期,则纳税义务是行权日或是解禁日?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按限制性股票的税收规定处理?即:纳税义务应在解禁时点,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期权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期权总份数) 28.上市公司A按以下方法对其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上市公司A的控股股东陈某某拟向不超过3000名员工分次赠与9848万股(属IPO时的限售股)上市公司A的股票,约占上市公司A总股本的6%。请问: 一是大股东陈某某是否需按照限售股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获赠股票的员工在获得公司股权奖励时是否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是员工由于不是从二级市场取得的股票,在股票转让环节是否还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税款? 答:陈某某将股票赠与员工,陈某某无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尚无无偿赠送财产要求视同财产转让征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员工获赠的股票,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获得的折扣(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获赠股票券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个人将获赠的股票再行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属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适用有关对股票等有价证券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由于员工以零价格购买的是已上市公司股票,故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自2016年9月1日起,此前规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不同的内容,按新文件执行。 29.农村信用社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复筹建,省银监局批复开业、工商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经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发起人购买不良资产、银监分局审核各项监管指标达到要求准予筹建。 某信用社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9月29日签订了净资产确认四方协议(农商行筹建小组、信用社、会计事务所、评估机构)确认了净资产,其中确定了不良资产数额。筹建小组确定发起人认缴股份和购买不良资产数。要求发起人2015年10月25日前要将购买不良资产款到位,10月31日信用社已将不良贷款下账,各项监管指标达标。2015年12月29日银监局批复同意筹建,2016年1月29日召开创立大会股金到位,中间因发起人变更,2016年8月5银监局同意开业批复,2016年8月17日工商局签发执照农商行正式成立,8月22挂牌。 (1)信用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性质发生了改变,需要结束旧账重新建账吗? (2)有关改制账务处理的相关文件:①《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银监合[2004]61号)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有关真实调账何时进行,在农村信用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由农村信用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开业前或开业当年决算前完成。”②财政部关于改制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股份数额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①企业引入新股东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②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请问:不良资产处置要在发起人购买时(2015年10月25日)做账吗? (3)信用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吗?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清算日或重组日吗?若属于重组业务,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是哪一年2015年10月还是2016年8月?重组所得税是哪一年? (4)2016年国税局纳税评估要让改制的信用社缴纳贷款准备金转回的所得税,原因是不良资产购买贷款质量好转,不良贷款下降计提贷款准本金减少。这种做法对吗?信用社什么时间对购买不良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正确? (5)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与发起人签订的购买不良资产协议约定“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如期缴纳购买不良资产的资金后,在挂牌前,乙方按人民银行同档次存款利率向丙方计付利息;如未通过银监部门资格审查,则甲方退还丙方缴纳的购买不良资产资金,并由乙方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向丙方计付利息。”我们认为在农商行成立前发起人与信用社仍是债权债务关系,信用社不能做账务处理,在成立当年作账务处理,此部分所得税应该在2016年度缴纳,理解正确吗?税收法规依据? 答:(1)信用社改变所有制性质,并未实施清算程序,无需结束旧账,应延续原有账务。 (2)是的。 (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是法律组织形式的变化,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因资产并未对外转让,故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专项申报后在税前扣除。 (4)信用社应予不良资产实质转让时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冲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5)根据《购买不良资产协议》约定,在挂牌前,发起人支付的购买不良资产款,应作为暂借给信用社,因此信用社需向发行人支付利息。在银行部门资格审查通过之前,不构成发起人购买不良资产款。挂牌之日,发起人购买不良资产交易成立,发起人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信用社与发起人不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农商行进行不良资产转让的账务处理。由于挂牌时间为2016年8月22日,故贷款损失准备转回的时间应为2016年。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