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8号 2016-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关名称已修订。附件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7月23日起,全文废止。
一、发票种类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共分为2类6种。 (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具体分为2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无条码平推式)。发票规格为130mm x 63.5mm,发票联次为一联。 (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具体分为4种: 1.《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1元,最大面额为20元。 2.《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贰拾伍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25.90元。 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伍拾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50.90元。 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壹佰元)。发票规格为190mm x 52mm,发票联次为并列二联,每本50份。发票开具方式为裁剪式开具,最小面额为0.10元,最大面额为100.90元。 二、发票使用范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由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其中,《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机打发票》由公路客运站通过公路汽车客票发售系统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路客运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作为中途补票时向乘客开具以及客运站在应急时向乘客开具。 乘客乘车时发生的行包运输费用,可由公路客运站或公路客运公司向乘客开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由公路客运站向主管国税机领取,并提供给各公路客运公司使用。 三、发票启用时间 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启用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 四、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公路客运站要在2016年10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及领用等相关事项。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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