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嗣后不少读者留言或来电咨询相关问题,现统一回复如下,谨供参考: 一、问:出口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使用外文? 答:单独使用外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相关精神。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开具增值税发票,与上述法律精神并不抵触,而且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该办法第十三条对印制发票使用文种作出明确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借鉴该规定,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开具增值税发票。 10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问:增值税发票单价栏、金额栏、税额栏和合计栏能否用外币币种填写? 答:增值税发票单价栏、金额栏、税额栏和合计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如果外销合同约定以外币结算价格的,则可同时在备注栏备注外币价格和金额等。 10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写。 10号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业务”四个汉字,并注明出口销售总额(外币)及币种。 三、问:销售额是否必须以FOB价填写? 答:出口企业可根据确认的销售收入填写,不一定要填写FOB价。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备注FOB价。 企业纳税申报系统将作升级,从2月1日起对在备注栏顶格备注出口业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退(免)税政策的不参与票表比对。 四、问: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即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简称,下同——编者注)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怎样选用出口发票的商品大类? 答:出口企业取得的不同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不一致但商品品名一致的,如各供货商开具的进项发票商品大类均无实质性错误,出口企业应作独立判断,选择较为合适的商品大类开具出口发票,实在难以区分的,出口发票可按照其中供货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的商品大类开具。 五、问:出口货物如需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是否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 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按规定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但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清单并无强制性要求。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税控系统汇总开具清单,也可以用自制清单等附件作为税收凭证。 六、问: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开具发票时是否备注“出口业务”? 答: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均应在备注栏顶格备注“出口业务”字样。 七、问:2018年2月1日前开具的出口发票,因退关退运等原因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是否需开具红字发票? 答:2018年2月1日前开具的出口发票,因退关退运等原因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无需开具红字发票,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蓝字发票。因在两个系统开具发票造成的销售收入重复,企业纳税申报时自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说明,留存备查。 八、问:生产企业既有自营出口,又有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业务,怎样开具出口发票? 答:与一般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并无区别。若需区分自营出口业务和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业务,可通过设置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的办法加以解决。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