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深圳地税关于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我局电子税务局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已于4月2日晚升级完毕并正式上线,即日起在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纳税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敬请按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采取“以报代备”的方式,相关资料请妥善保管,待税务机关核查时再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需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在申报中遇到的问题,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或拨打12366-2咨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3日 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国税发〔2018〕47号 2018-3-30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5省(市)税务机关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通知》(税总函〔2017〕341号)要求以及《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印发)精神,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深圳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一、减税降负,释放政策红利 (一)实施“一揽子”减税降负政策。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30元/每平方米降到3-15元/每平方米,并且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在上述新标准的基础上又大幅下调50%;降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将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亏损企业、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加强税收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对政策变动进行及时、完整、清晰的解读,方便纳税人遵从。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落实和健全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简化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三)发布税收服务清单。编制并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快捷查找,规范办理涉税业务。 (四)推行“有税申报”。若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零,其同期征收的附加税费无需零申报。 (五)推行“以报代备”。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对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的3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放开申报,取消备案环节,备案资料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实行简易注销“一次性办结”。利用风险管理手段推行注销业务差异化处理,对通过各项指标检查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实行一次性办结注销。 三、银税互动,激励诚信纳税 (七)上线“金融超市”。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金融超市”服务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的数据直接沟通,贷款项目集中展示,贷款信息及时推送,丰富信息交换内容,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持续提升守信企业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八)推出自然人线上纳税信用融资产品。开发“税信通”平台,自然人可通过平台授权银行查询本人涉税信息,获取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四、创新渠道,拓展网络办税 (九)推出“一体化电子税务局”。实现域名共享、身份互认、业务互通、标准统一、一网通办,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两家业务。 (十)推行实名办税。全面启动实名办税,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一方认证,双方使用”。 (十一)对接财务软件实现“一键申报”。开发对接财务软件的会计报表报送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一键报账、一键报税”功能,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推动并普及“财税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模式。 (十二)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基于区块链技术,探索电子发票应用,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实现在线开具和查验。 (十三)推出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功能,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 (十四)推出跨境电子支票缴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跨境缴款方式,拓展深港两地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在资金清算、信息流通、风险管理方面的互动空间。 (十五)推行智能化办税服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人风险识别、第三方数据等信息,实现机器学习,智能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用量、普通发票限额以及核定发票票种,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通过数据集成,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数据准备和自动预录入,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申报表,减少纳税人填报负担。将人工智能咨询引入12366热线服务,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和准确率。 五、税收共治,形成征管合力 (十六)提醒纳税人自主应对涉税风险。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低风险信息,提示纳税人自查自纠。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 (十七)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精准采集、智能识别、实时推送、信用综合评价,对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批量便捷办税服务。 (十八)实行联合执法。开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选案;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共同进户,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协同审理和执行;共享税收黑名单企业信息,加强与多部门联合惩戒。 六、提升站位,服务经济发展 (十九)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对“走出去”纳税人服务水平。通过搭建服务平台、整合服务方式、优化服务内容,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务资讯,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并协助企业建立跨境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二十)优化大企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强化日常沟通,主动为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难,降低涉税风险;通过举办大企业沙龙、“大企业问税平台”优化专项交流,积极主动回应大企业关切。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6、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办理申报这些问题要注意! 上游新闻 2018-04-1313:29:58.0 上游新闻记者吴黎帆 4月13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国税了解到,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对于自2017年开始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和汇缴操作新办法,你了解吗?为此重庆国税进行了一一解析。快来看看到底哪些新政与你息息相关吧! 新规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启用新表 重庆国税表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从41张减少到37张,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有所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以报代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即除个别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现以申报代备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采取电子备案形式。登录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提示进行电子资料的网上报送,不需要再报送纸质资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理方式发生变化如果2017年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将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这些问题要注意 重庆国税表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告;备案事项相关资料;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国税发〔2009〕79号)。这七项内容是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必须注意的问题。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企业减负前行、加大创新投入提供了税收动力。 2017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有哪些? 一、小型微利企业再扩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政策: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全国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结转扣除: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4.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税务部门在纳税人正式申报纳税前,就税款计算的逻辑性、申报数据的合理性、税收与财务指标关联性等,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服务的对象为查账征收,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同时还明确了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应注意的是,该项服务由纳税人自愿选择,并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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