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SZSMART按:在4月17日上午思迈特财税咨询顾问服务机构的一场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培训中TPSZSMART就预期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和资产损失备案均会全面取消。税总非常给力,就在17号当天下午就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取消资产损失备案,非常值得点赞! 那针对企业所得优惠备案到底是否会全面取消,亲们可以看下TPSZSMART收集的以下资讯和预测。 3月8日,上海税务官网在其“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中“办事流程”之“友情提示: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汇算清缴的几点变化”中就提示: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对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需要税务部门向其他部门转请资料的,可通过“上海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全文附后)。 4月9日,上海税务的官方微信推送的“【实用】汇缴将至,这些新政要点你GET了吗?”中再次解答: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以报代备。根据沪国税函【2018】18号的通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即除个别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现以申报代备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采取电子备案形式。登录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提示进行电子资料的网上报送,不需要再报送纸质资料。(全文附后) 4月2日,在深圳第27个税收宣传月的启动仪式上,深圳国地税就联合宣布将率先试点全面“以报代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新模式。在2017年汇算清缴的工作中,深圳企业除了[2016]49号文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实行以报代备(财税[2015]76号文规定)。 4月3日,深圳地方税务局发布的一份《深圳地税关于电子税务局恢复受理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通知》(全文附后)也明确: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采取“以报代备”的方式,相关资料请妥善保管,待税务机关核查时再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需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月12日,深圳国地税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一文中首次明确(五)推行“以报代备”。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对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的3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放开申报,取消备案环节,备案资料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4月13日,上游新闻的一篇报道《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办理申报这些问题要注意》中提到: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以报代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即除个别优惠事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现以申报代备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要采取电子备案形式。登录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提示进行电子资料的网上报送,不需要再报送纸质资料。需要提醒亲们关注的是:尽管这是一则新闻报道,但是TPSZSMART也查到重庆国税的官方微信在4月13日转载推送了上海税务局的该内容。
TPSZSMART认为:根据以上资讯我们可知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的3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不需要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了,只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对相关优惠事项进行纳税申报就OK。但是特别提醒亲们关注的是取消备案环节其备案资料和原要求留存备查的资料均由纳税人留存备查。鉴于在后期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抽查核查时都是需要提供这些资料的,所以建议企业务必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纳税申报时就及时准备完毕这些资料留存。随着“放管服”税收管理措施的全面推开,建议企业务必重视“纳税档案”资料的建立和完善。 资产损失已经都已经取消备案了,企业所得税税优惠取消备案还会远吗?TPSZSMART预期税总该很快发文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以报代备”,将这种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因为早在去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主要任务中就曾要求:4.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TPSZSMART注:已经OK)。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TPSZSMART注:已经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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