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76号 1998-1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法规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法规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1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