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务操作中遇到一些细节问题,请帮忙明确: 一、50%税款在分支机构分摊,若只有一家分支机构呢,且这家分支机构无业务收入; 二、“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在计算08年第一季度分配比例时,假如其中有一家分支机构在07年成立,根据文件精神其他分公司按06年数据计算,07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又如何计算呢 答复: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在计算08年第一季度分配比例时,按06年数据计算,07年新成立的分公司分配比例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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